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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关于印发《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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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教人〔2018〕269号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育局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各公办中小学: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育局、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育局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
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17号)、《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县管校聘”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强化聘用合同管理,建立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制度,打破教师出口瓶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升我市教师队伍素质。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实施对象 对竞聘未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坚持)岗位工作的教师。 四、实施形式 转岗或待岗培训、解聘 五、实施条件 (一)学校按照《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kok电子(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市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二)学校与上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书》,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并实施对教师的考核和评价。对通过各轮竞聘未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的的教师实施转岗、待岗培训或解聘。 (三)对新招录教师和引进人员,在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书》时,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现在编在职教师,在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 (四)本《细则》告知全市教职工。 六、实施内容 (一)转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转岗。 (1)未能竞聘教师系列专技岗位的;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 (3)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且情节严重的。 2. 实施转岗的教师,应参加本单位教辅、工勤岗位的竞聘。 (二)待岗培训 1. 未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 2.实施待岗培训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 3.实施待岗培训的教师,待岗当年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技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待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不超过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解聘 1. 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等文件精神教师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1)《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3)不同意待岗培训的。 (4)待岗培训不合格或待岗培训时间满12个月仍未被聘用的。 (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6)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 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第三十二条情形的,教师可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事项 (一)教师退出教学岗位主要以教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及年度考核为依据。各中小学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 (二)对转岗或待岗培训的教师,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对解聘的教师,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后,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同时报市编委办、人社局备案。学校和教师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四)退出教学岗位教师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或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八、本《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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